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引申而来的。在合伙企业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不都愿意行使这种权利,而愿意委托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就从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本形式中,引申出了共同委托一部分人去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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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初级会计职称-1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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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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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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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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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5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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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1 |
蒲公英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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