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别除权
1.别除权的判定
(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2.效力
(1)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③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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