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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别除权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2-02 03:09:43

【高频考点】别除权

1.别除权的判定

(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2.效力

(1)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③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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