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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承兑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1 11:59:22
【知识点】承兑
1.即期票据无需承兑;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均应当提示承兑,未按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提示承兑的期限
(1)提示承兑前能够确定到期日的票据(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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