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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优先股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0 19:09:34
【高频考点】优先股
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个概念,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恢复
(二)优先股的发行
1.发行人范围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数量与筹资金额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的事项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
(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三)“不计优先股”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4.认定控股股东——“持股50%”;
5.根据《证券法》第54条和第66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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