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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提存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8 21:43:21
【高频考点】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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