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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9 20:19:14
【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丙的债务与债务人公司无关,可以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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