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解释】竞争性谈判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备考时间很长,因此大家一定要坚定学习的信心。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小编坚持更新,大家坚持学习啊!科目 | 老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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