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从价定率 |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 |
列举2种: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增值税,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 |
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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