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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法定代表人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5 02: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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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司法解释(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公司增资: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股二卖:相应责任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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