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7 03:56:02

【内容导航】

1. 包装物押金

2. 商业折扣

3. 以旧换新

4. 以物易物

5. 组成计税价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

1. 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2.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5. 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