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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监事会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7-04 2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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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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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绝大部分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
(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2)会议召开的法定最低频率不同(每6个月至少一次VS每年度至少一次)。
5.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C
【解析】(1)丙公司是一个由两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2)选项A:所有公司监事会中均应有职工代表;(3)选项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4)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5)选项D: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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