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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7-06 12:31:58
【内容导航】: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二、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法律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公民
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提示】(1)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例如,在宴会上致辞),不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由于不需要意思表示、直接从事即可,且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而非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不属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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