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领购手续
(1)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3)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