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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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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 ②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③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注意】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民用航空法等)。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4)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助人”,是指非专业人员,即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乐于助人的志愿人员。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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