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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1)内涵:依自己意志行使、不得随意侵害、受侵害时须有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2)《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主体平等原则 (1)内涵:法律平等赋予权利、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意思自治原则 (1)内涵:自主参与民事活动;自主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行为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自己承担后果 (2)《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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