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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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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行政许可的创设
法律渊源 |
设定权限 |
|
法律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事项:①国家基本制度,如采矿、草原使用、伐木的许可等;②公民基本权利,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 | |
行政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 | |
国务院决定(确有必要时) | (1)临时性许可,期满后自然终止 (2)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
地方性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注册会计师资格)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设定的行政许可:①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规章)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需立即实施许可”+“限于临时性行政许可” (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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