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 立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①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股权支付 |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非股权支付 |
确认所得和损失 |
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
类型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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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务处理 |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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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支付部分 |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股权和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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