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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_2020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4-18 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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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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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情形

增值税处理

酒类产品以外的货物;

啤酒、黄酒

单独记账核算的,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一年以内的押金,逾期未退还

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超过税法规定的逾期:超过1年(12个月)的押金

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类(啤酒、黄酒除外)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

应并入当期

销售额征税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审核:
(1)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及时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审核除酒类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啤酒、黄酒收取包装物押金合同、协议,包装物的回收期限,超过期限未退还的以及超过一年仍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的,应及时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3)审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如有“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挪作他用。
(4)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计提增值税,有无滞后计提税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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