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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4-11 12:18:17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开始时间从什么时候计算,这个问题总是搞不清。比如,管制
,与管制期限相同,是在执行管制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吗,还是管制之后,再剥夺相同的期限。拘役、有期徒刑,死缓等,老师能帮忙总结一下,谢谢!

【相关例题】

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的某项专利,在双方谈判过程中甲公司无意中得知乙公司该专利的生产方法,在将该专利泄露给丙公司后终止谈判,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

A.缔约上的过失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合同之债

正确答案:A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答案解析 :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考呀呀答疑】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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