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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5-09 1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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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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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

1.公司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概念: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又称公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又称私募)而设立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意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

【注意2】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注意3】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1)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有限公司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其余股份由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公司章程(书面形式)

公司章程是公司赖以设立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根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2)依法制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公司章程的变更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章程变更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

【注意】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设立登记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注意】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①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B)通过公司章程。(C)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D)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E)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F)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对上述职权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的设立责任

1.违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1)对公司造成损害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对他人造成损害

①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设立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当: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

(2)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注意】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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