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调整)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记忆口诀】海外金正恩(正代表“政”、恩代表“安”)
3.本级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2)不服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特殊管辖与转送管辖
1.特殊管辖
情形 |
管辖机关(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2)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3)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4)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5)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记忆技巧】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找领导,大领导找自己。
2.转送管辖
(三)协商管辖与指定管辖
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3.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记忆口诀】复议先收,双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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