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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高频考点:收入总额和一般收入的确认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1-07 23: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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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收入总额和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总额和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等)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新增】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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