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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重要知识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5 19:01:09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禁、限品
规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含义
(一)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律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期限 报缴税款期限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汇总纳税的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有《外管证》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没有《外管证》的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3.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4.进口货物——报关地;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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