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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29 1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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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承认权人)的行为(承认或拒绝)。若承认权人承认,则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承认权人拒绝,则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分类 具体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小结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行为人 实施状况 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 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效力待定:
(1)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2)法定代理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撤销的,行为归于无效
小结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力
情形 效力 撤销权人 消灭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无效 —— ——
重大误解 可撤销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①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欺诈 当事人一方欺诈 可撤销 受欺
诈方
自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①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第三人欺诈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或应知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 ——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也不应当知
胁迫 当事人一方胁迫 可撤销 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①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②“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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