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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从价计征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29 1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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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知识点】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不退还或逾期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或会计如何核算)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 不逾期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没收)时(或1年以上)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
啤酒、黄酒 × × ×(从量征收)
【例题·单选题】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2万元。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押金于当年12月收取。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0.6098
B.0.6115
C.1.3598
D.2.2615
【答案】A
【解析】只有木制一次性筷子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也要计算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纳消费税=12×5%+0.23÷1.17×5%=0.6098(万元)
【经典母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5000+5000)×0.5+(95000+11700÷1.17)×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25000=78400(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7%)÷10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解释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解释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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