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需要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上说明。当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时,不采用追溯调整法,而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对剩余年度的摊销金额进行重新计算,新的摊销金额直接计入变动月份,不能对以前年度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如果要更正,也可以按照税法纳税,提前摊销的金额应恢复到所得税,缴纳所得税。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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