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以便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确认和列报的过程。销售商品的所得额,按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金额确定。没有合同或协议的,按买卖双方约定或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企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纳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时,应纳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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