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还要调整本年利润。
根据有关增值税法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收到的实物捐赠,账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以实物对外捐赠,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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