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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2-26 02:13:48

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资产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原材料 等科目(一般纳税人还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

  如果有残值或保险公司有赔偿的,或找到责任人的

  借:现金 存款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最后没办法弥补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固定资产的损失必须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进行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属于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我们认为,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而且,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要一致吗

  这两者有可能不一致,因为会计处理遵照是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税务处理遵从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的差异。

  (1)关于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追溯期限问题。会计核算中只要发现以前年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不论其属于以前的哪一年度,都应予以确认。只不过新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在税法中,虽然国税发[2009]88号文及国税函[2009]772号文中未规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溯期,但按下位怯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年度不应超过三年,而不应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顺便指出的是,非因税务机关责任,追补审批确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应涉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问题。

  (2)关于资产损失处理程序。在会计核算中,如果发现以前年度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应在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和手续后及时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在税收处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备案制,内资企业实行审批制。那么,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一笔发生于2007年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现在拟追补确认,是实行备案制还是审批制呢,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这体现了“程序法从新”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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