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上办税的完善,传统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的效率已无法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财会从业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关于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了新的送达方式。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公告中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税务文书一定要采用电子送达的形式吗?
本次《公告》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若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二、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效力如何?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只是形式有所不同,实质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并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受送达人在收到提醒后,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三、如何选择电子送达形式?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可以通过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选择电子形式送达。确认书的内容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网上签订,通过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另一种是亲自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四、所有税务文书都可以选择电子送达吗?
《公告》中对可以选择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进行了规定,涉及税收征管、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税务文书暂时不能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具体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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