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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