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八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1-29 16:37:37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考呀呀会计网校提供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内容)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应依法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 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I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 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 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 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银行机构违反 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人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 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I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I 000元的罚款;属 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I万元以h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