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所得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解释】考生应准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额”扣除,什么情况下只能以“30%”为限额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题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限额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考呀呀最新资讯:
>>>下载:2024年初级会计历年真题及冲刺模拟卷(5+3)
【考呀呀】备考资料:
资料一、初级会计智能题库章节练习免费做
初级会计三色笔记/学霸笔记/历年真题/考试大纲 一键领取>>>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