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 用人单位的处理 |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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