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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一般要求(“5+2”模式)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特殊情况(“5+1+2”模式)
(三)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时,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要求(“5-X+2”模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二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的内容
【高频考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一般要求(“5+2”模式) 如果某关键审计合伙人负责审计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五年后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轮换。 在轮换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特殊情况(“5+1+2”模式)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同时,在轮换后的两年期间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提示】根据定期轮换要求,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一般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轮换时间,如表23-2所示: 23-1 适用于一般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
轮换前最长服务年限 |
暂停服务期间 |
总结的问题模式 |
一般情况 |
5年 |
2年 |
(“5+2”模式) |
特殊情况 |
6年 |
2年 |
(“5+1+2”模式) |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限(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暂停服 务期间 |
总结的问题模式 |
X≤3 |
(5-X)年 |
2年 |
(“5-X+2”模式) |
X≥4 |
2年 |
2年 |
(“2+2”模式,签署2年审计报告后,“暂停”2年) |
如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
2年 |
2年 |
(“2+2”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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