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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4.1)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4-01 15: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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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某县一加工企业因账簿不全,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核定数额过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准备请求法律救济。下列关于企业的做法正确的是(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A.加工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加工企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加工企业应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及时缴纳税款
D.加工企业和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
2.【单选题】下列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是(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A.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B.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可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D.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具体规定的有(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A.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5.【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该加工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该加工企业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及时缴纳税款。
2.【答案】D
【解析】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答案】ABD
【解析】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答案】BC
【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小结】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5.【答案】ACD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现行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解释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解释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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