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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