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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预告登记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3-30 0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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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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