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3-03 14:46:56

【内容导航】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撤销权的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受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