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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3-02 19:02:23

提问: 要约收购

1,要约的收购的承诺期是干嘛用的,是在要约收购报告中约定的么?

2,要约收购什么时算完成呀?完成后,将要约收购报告交给证券交易所就表示要约收购的整个过程都完成了么?

回答:

1、承诺期限是必须要在要约报告中约定的。在投资者发出的“要约”中,肯定有一个“承诺期限”,即受要约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这个“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卖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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