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2-25 19:11:52

【内容导航】

基本规定

任职资格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案例分析题)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