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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_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2-28 1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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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型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知识点】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所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关联交易类型

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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