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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主体社会团体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13 07:21:42

提问:法律主体社会团体

老师,您好,请问为什么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因为不属于社会团体么?社会团体指什么?可以举个例子么谢谢

回答:

1、分公司是指在业务、人事、财产等方面隶属于总公司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活动为总公司活动的具体化,其一切权利来源于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的特征如下:(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一切财产归总公司所有;(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其一切人员归总公司任免或调配;(3)分公司一切经营权来自于总公司的授权;(4)分公司的是否存在由总公司决定;(5)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6)分公司不是公司,不以公司程序设立,它只是总公司的一部分;(7)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关;(8)分公司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名称,其前面必须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附某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是子公司。

2、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例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它们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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