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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重要数字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8 23:39:54

【知识点】重要数字

1.1%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5%

(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4.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

(5)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30%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1/3

(1)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2)临时股东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7.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50%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9.70%

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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