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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念_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24 15: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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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概念

税法概念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注意】区分税收与税法

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用自愿出价方式。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需要。

【提示】税收已经不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理解】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纳税义务的内容。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内容考点明显,容易命题。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税收法律
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关系的构成
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关系的保护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解释】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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