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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考点: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2-04 05:39:31

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种情况,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示】自产自用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计入组成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利润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利润率
不缴消费税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提示】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主要把握千克(公斤)、吨与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千克(1000克)
1吨(1000千克)
单位税额
0.5元
1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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