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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基本计税规则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1-27 03:29:39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及提货时涉及购进材料涉及进项税、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消费税纳税环节包括: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及提货时涉及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消费税纳税环节包括: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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