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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税法概念与税法原则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0 11:47:34
【重要考点详解】税法概念与税法原则
税法概念
【知识点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三)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双主体:
征税方:税务、海关
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知识点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法原则
【知识点一】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而且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目前,我国正有条不紊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已经作出明确,今后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并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
【知识点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内涵: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二】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1)基本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 (1)基本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既往原则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旧法原则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普通法原则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 (1)基本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实体原则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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