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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8 05:45:39
【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
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
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4.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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