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